一名在俄克拉荷馬州的學生因為引用聖經而未通過一篇論文。 不是因為抄襲。也不是因為忽略題目。 只是因為使用了錯誤的信仰體系。 如果一所大學可以因為學生引用了一部塑造了西方法律和道德的文本而懲罰她……那麼現在什麼算是「可接受」的證據呢? 只有教授已經相信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