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在與 @samrags_ 的通話後深入研究了績效系統。 核心思想實際上是 deceptively simple; 我們已經信任維護者來批准拉取請求, 為什麼不也賦予他們支付有效貢獻者的權力呢? 總體而言,我看到兩種不同的資金分配方式; 一方面是協議公會或 argot 集體等機制,任何資金都被重定向到一個分配合約,將資金在維護者之間分配; 另一方面是績效系統類型的方法,賦予維護者不僅批准拉取請求的權力,還能從他們的 GitHub 銀行賬戶中對做出拉取請求的貢獻者進行資金制裁。